政策解读-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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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总编 | ||||||||||||||||||||||||||||||||||||||||||||||||||||||||||||||||||||||||||||||||||||||||||||||||||||||||||||||||||||||||||||||||||||||||||||||||||||||||||||||||||||||||||||||
2014-08-29 05:07 |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随着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工作内容的不断增加,《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结合我院学生工实际情况,学生处对《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改。 新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重新修改了综合测评的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习成绩(平均成绩)×70%+思想道德素质测评×30%。 ○规范了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 要求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对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第八学期不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奖励分、扣减分条件仅对测评学期有效(以所测评的学期时间为限,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且每项条件只能加(减)分一次,并以获奖证书、处分决定、活动记录等书面材料为凭证。 ○充实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内容 新的实施细则依据我院学生工作日常的实际情况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为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方方面面进行实际的量化操作。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项目分为思想道德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文化艺术修养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与其他等六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减分项目涉及学生政治态度、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生活态度、社会公德以及一日生活制度等各方面。 测评内容的修改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平衡发展,培养学生适应现代化需要的各方面能力。 ○将学生干部加分列入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 新的实施细则将学生干部的加分列入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项目内,不在单独加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更具实际操作性 新细则对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各项目给出了具体要求,列出了学生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参考加分,内容更加详实。 ○增加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不合格条款,规范学生日常行为 新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参加任何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在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受到学校行政处分与通报批评者;一日生活制度完成情况差,受到通报批评者;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其他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者。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适应现代化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能够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对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第八学期不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奖励分、扣减分条件仅对测评学期有效(以所测评的学期时间为限,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且每项条件只能加(减)分一次,并以获奖证书、处分决定、活动记录等书面材料为凭证。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习成绩(平均成绩)×70%+思想道德素质测评×30%。 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选拔优秀人才、优秀学生评比表彰、奖学金评定、学期(年)综合评定和毕业生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项目 第六条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每位学生基础分值为50分,加分项目为思想道德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文化艺术修养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与其他等六个方面,共100分,合计150分。 各班级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由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班委、班级党员等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素质测评的认证及分值的计算。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总分=基础分50分+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得分 第七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参加任何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在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受到学校行政处分与通报批评者; 4、一日生活制度完成情况差,受到通报批评者。 5、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者。 第八条 思想品德与道德素养:总分30分。其中10分为平时表现,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参加活动、寝室卫生等一贯表现提出初步意见,经辅导员确认或调整。其他项目20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20分的以20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所获奖励。如:党校学习的培训经历;获各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各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拾金不昧、好人好事等突出事迹。
第九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情况;参与优秀大学生锻炼情况;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及获奖情况;获各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情况等。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总分20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20分的以20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课外所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比如,第二课堂科研课题的参与情况;学院科技类群众活动的组织或参与工作;参与校内外的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发表论文或文章、听学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 文化艺术修养与身心发展:总分10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参与各类文艺活动及获奖情况;参与辩论赛、演讲赛等活动及获奖情况;文化艺术类社团的组织或参与情况;参与高雅艺术进校园情况;参与各类体育活动及获奖情况;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重要经历等。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总分10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加的一学期以上的社团活动经历,所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社团、班级、学生会等团学组织中的社会职务。各级学生干部均须有聘书,工作满一学期,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有较高威信,获同学和老师认可者方可加分。
第十三条 技能培训及其他: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及取得的成绩,以及其他各栏目无法记录的重要经历或成果。比如,外语类技能培训情况;计算机技能培训情况;管理类技能培训情况等。
第三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减分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相应的考核项目按量化标准减分: (一)政治态度: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报告和党团活动者减2分/次,“两课”和“形势与政策”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减10分/门; (二)法纪观念:因早操、团活、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系通报批评者减4分/次,院级通报批评者减5分/次(注:通报批评的对象如果是寝室或班级,则所在该寝室或班级的全体成员按照相应的标准扣分); (三)学习态度:不遵守课堂教学秩序,被教师点名批评仍不改正者减2分/次; (四)集体观念: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减2分/次;集体观念淡薄或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行为者,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经查实减10分/次; (五)生活态度: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减2分/次;寝室卫生在院检查中不合格者寝室长减4分/次,其他寝室成员减3分/次; (六)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或故意损坏公物,或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或不遵守学生寝室管理规定者,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经查实减10分/次; (七)一日生活制度: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十六条 学院由学生处负责全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组织领导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测评内容体系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的方案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备案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