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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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总编 |
2014-08-29 05:12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分为以下几项: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凡属于我院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校注册本科全日制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增加意见:本办法涉及到的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均按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明确了成绩计算方法。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各项奖励的申报和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四)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志愿服务; 增加意见:本条款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感恩回报意识,符合资助育人的目的。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思想道德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名; 修改意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含); (六)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3名,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修改意见:将以上条款修改为:(六)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在参评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七)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八)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修改意见:去掉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考虑到身患残疾同学也可申请。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系。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获选。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所属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等相关文档。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精神,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四)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志愿服务; 增加意见:本条款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感恩回报意识,符合资助育人的目的。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思想道德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 修改意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5%(含); (六)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修改意见: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在参评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七)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八)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修改意见:去掉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考虑到身患残疾同学也可申请。 (九)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系。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所属系统一组织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等相关文档。其中《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按省教育厅划拨指标计算为每人每年30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按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主;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3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为主。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四)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志愿服务; 增加意见:本条款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感恩回报意识,符合资助育人的目的。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7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呈明显上升趋势; (七)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家庭特别困难条件但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3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1档助学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但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7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2档助学金;符合家庭一般困难条件但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5%之后者(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修改意见:将以上条款修改为: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6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1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2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数为2门者(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只能申请第3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数达到3门及以上者(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各档次指标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国家助学金拨款额度和人数,并根据学校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分确定。评选流程为: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评选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不限年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涉及专业分流的院系,以评审学年度未分流前专业开展评审;涉及转专业的优秀本科生原则上在新的系或班级参评。 本条增加理由:主要针对转专业学生这一现实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两者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同时获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生班召开班委、团支部委员联席会议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评议结果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系评审结果需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审核结果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财务处在一月内将所有费用根据各系上报学生银行账号直接打入学生账户中。 修改意见:以上条款修改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在两周内将奖励资金划入学生工商银行卡账户;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校园卡务中心分10个月将资金划入学生校园卡账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符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或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学生所在系需按照助学金评审程序重新评选受助学生,未发助学金发给新评选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