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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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总编 |
2014-08-29 05:22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院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具体职责为: (一)审定《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 (二)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指导院学生处开展日常各项工作; (三)审查和通过院学生处的勤工助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学生处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学院有关政策、决定,定期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中心各项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并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核定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五)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培训、安排上岗并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注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八)检查、协调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定,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校内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学生处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向学生处申请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二)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岗位细则(包括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学生报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四)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工作; (五)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并将情况上报学生处; (六)传达学生处的工作要求,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二)社会赞助或其他正当渠道筹集的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我院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三)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接受院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 (四)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如需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必须通过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的确立: (一)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报酬金额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 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由学生处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的标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支付的原则为: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支付程序: 1. 每月25、26日,各用人单位按学生处和财务部统一要求制作“勤工助学基金发放表”,由学生本人核对银行账号并签名,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统一交学院财务部,由财务部于每月的27、28日将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修改建议:第十四条修改为: (一)各用人部门每月月末填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 (二)学生处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制作“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 (三)学生处将“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报送财务处支取款项,由财务处于每月 的27、28日将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 修改之后,有力地体现了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实现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发展,达到了从下至上的监管,也实现了简化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原则上由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支取、发放现金。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流程: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当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处审核批准。 增加建议:增加“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1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一万元的,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利于对于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规模与质量的监管。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流程:各系部如需临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当填写“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前向学生处申请,由学生处审批。 增加建议:增加“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2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五千元的,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利于对于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规模与质量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学生处组织专人对本学年校内各用人部门设置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情况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本着为学生服务、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和方便各用人部门工作的原则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各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细则,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效,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调整直至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流程: (一)学生处将各用人部门设置的固定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劳动报酬、聘任要求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全院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申请;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三)学生处组织各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招聘; (四)学生处、各用人部门与学生三方签订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经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学生申请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下旬进行;申请寒、暑假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放假前1个月,特殊情况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修改意见:将“学生申请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下旬进行”修改为“学生申请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有利于全年勤工助学工作的衔接与评优评先工作的开展。 (六)临时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增加建议:以上三条拓展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增加学生助学岗位,同时,也有效地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管理,避免无序管理造成的学生意外事件。 第八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学生处组织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各种文体活动、相关培训、年终评优活动; (三)了解学院的勤工助学政策、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的协议外要求和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服从用人部门和学生处的管理;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讲诚信,履行勤工助学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校纪校规以及学生处的管理制度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九章 校内用人单位、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向学生处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根据学生工作考评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三)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部门工作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每月月末向学生处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三)对本部门的岗位实行信息公开、公平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表彰或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对无故扣留学生酬金或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学院将视情节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予以处理; 修改意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学生处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思想上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积极支持和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予以奖励; (三)设立“勤工助学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增加建议:明确化对于个人与集体的奖励,有利于激发个人与集体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时,学生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经用人部门提出建议,学生处核实情况后,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经常缺席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学生,学生处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讲诚信、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学生处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利用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生处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利用学院资源或盗用学生处名义,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海报、悬挂条幅、散发宣传材料或未经学生处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学生,学生处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存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等情况的用人部门,学生处有权停止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并限期整改,学生处根据其整改情况来决定是否恢复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生和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2006级起执行的《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