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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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总编 |
2014-08-29 05:43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修改意见:参照铁道大学对应文件,将题目中“违纪处分规定”改为“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有申诉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和处分后,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的,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为半年。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无违纪行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考察同意,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或者从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 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主动说明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 同时违反两项(含)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三) 累计两次(含)以上受到处分的; (四)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社会稳定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参加变相传销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组织、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集体利益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的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的,与作案的同论; (五)偷窃、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或盗窃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次盗窃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奖助资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集体经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数退还的,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低于(含)1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超过1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明、证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打架斗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群架组织的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使用器械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节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6.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其一学期内旷课连续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数,给予处分: (一)10~15学时(含,下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2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26~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离校超过24小时(含)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考试答案、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男女同学交往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有其它流氓、性骚扰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间私自进入游泳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举办募捐,以及收取各种活动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因成绩评定、评奖、就业、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院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驾驶交通工具,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擅自移动公用设施改变其用途,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订票、学生旅游、日租房等经营性活动,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拒不执行学院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章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滞留,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公寓规定,晚归、夜不归宿,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电话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当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利用互联网、手机等载体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利用电脑、互联网、手机等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窃取或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院秩序;发布威胁、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处分学生应当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在院内违纪,由学生处、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教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调查综合报告”。“调查综合报告”一般应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调查结果;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调查综合报告”移送、保存; (二)学生在校外违法、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调查综合报告”,送交学生处和违纪学生所在系;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在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一周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 (四)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五)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应当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六)听证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系、学生处负责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参加; (七)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拟处分意见的系、学生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3、审查核实证据。 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八) 提出拟处分意见的系、学生处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1、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条第九款、第十款做出处分决定或提请审查决定; 2、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3、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4、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九)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所在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修改说明:本条款参照铁道大学,不再通过院长办公会决议。 (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二) 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在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交的时间;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的,可以由辅导员和两名学生代表签字证明,口头向其宣读决定书,宣读的时间为送交的时间;受处分的学生因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送交的,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送交,同时在院内公告栏和学生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书送交起处分开始生效; (十三) 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在处分决定书送交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纪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二)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者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三)调查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五)处分决定送交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处负责行文,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生效;学生处负责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校研究决定,可就其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学习证明;处分决定生效起 5个工作日内,学生需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学院注销其学籍,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最后更新于: 2014-08-30 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