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之优秀学生奖学金 打印
作者:网站总编   
2014-08-29 05:06
 优秀学生奖学金修改说明 

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我院营造优良的学风,学生处对我院现行的《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中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较之原有的实施办法,新办法具体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充实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发条件

新办法把“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加入到评发的基本条件里,充实了评发的基本条件,积极倡导广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热心校园、社会公益事业。

明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标准

新办法规定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行,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7%,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可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5%,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可获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学生个人平均成绩的计算按照学分加权平均的算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办法规定该学期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科目者有资格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放宽了体育课成绩。

扩大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比例

新办法规定,一等奖学金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7%,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较之原有的实施办法,比例扩大了7个百分点,奖励金额增长近4500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获得

新办法规定,本学期内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使奖学金与国奖、励志奖学金不兼得,以扩大奖励的覆盖面。

改变单项奖学金的评发主体,增加了系学生工作的自主性

新办法规定,单项奖学金为每生每年平均25元。其中每生每年10元,按各系学生数,由各系组织评发;每生每年15元由学生处统一掌握评发。由各系评发的单项奖学金,金额由各系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元。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更加具体

新办法规定,学年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70%,该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在2门以下(含2门)的学生才有资格评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奖励种类增加

新办法增加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内外积极组织或参与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在校内外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的学生。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发基本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爱国爱党,品德高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4)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5)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

 (6)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二)在本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评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受到治安处罚行为的;

2)学位课、必修课有考试不及格科目的;

3)有违反校纪或社会公德行为的;

4)在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一日生活制度完成情况差,受到通报批评者。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专业)前10%,方可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专业)前20%,方可获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奖学金评定严格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排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个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习成绩(平均成绩)×70%+思想道德素质测评×30%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评奖比例为7%;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评奖比例为15%

各系须在经费总额内严格按比例评选获奖人数,不得随意更改突破指标。在指标人数的计算上,奖学金获奖人数以各系学生数为基本单位计算,计算中不足1人的取整计算。

(六)本学期内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方法及审批手续

1.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期评定、发放,评定工作在下学期初进行。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全面考核综合测评的方法,先由辅导员召集班会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提出名单,全班公示通过后,经各系审查、公示3天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3.学院统一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八)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奖学金名单公示期内向各系提出意见,各系应当在3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生处审核期内提出意见,学生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7日内做出答复,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能挪用节流。要在学生中倡导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

(十)停发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者扣罚奖学金:

    1、经审批休学或者退学的学生;

2、审批过程中出现违纪情况的学生。

五、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为每生每年平均25元。其中每生每年10元,按各系学生数,由各系组织评发;每生每年15元由学生处统一掌握评发。由各系评发的单项奖学金,金额由各系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元。

(二)单项奖学金评发条件为:思想积极,学年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70%;学习努力,该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在2门以下(含2门);热心公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三)本学期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再参与系单项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四)单项奖学金种类

1)精神文明奖学金

在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校风校纪、爱护公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表现的学生。

2)文学及科技活动奖学金

在国外、国家、省、市举办的文学或科技竞赛中获奖,或者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等作品者,依据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3)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各级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以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成绩显著并得到广大同学拥护和好评者。

4)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校外的各种文艺、体育、文化活动,成绩突出;在院级以上文体活动及各项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5)社会实践奖学金

在校内外积极组织或参与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在校内外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

(五)各系在单项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须在经费总额内严格评选获奖人数,单项奖学金总额不得突破经费总额。

(六)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间、方法及审批手续     

系单项奖学金按学期评定、发放,评定工作在下学期初进行。评定工作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选,填写奖励呈报意见,经系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处单项奖学金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处统一掌握发放。

(七)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