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打印
作者:网站总编   
2014-08-29 05:48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将题目中“暂行规定”改为“暂行办法”,本办法中所有“四方学院”改为“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本单位不同专业及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和组织集体活动、外出实习前适时进行,并利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环境、季节和活动特点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做好重点人的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要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责任目标,落实到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设一名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遭受侵害要求保护时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学生处。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在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和办法,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各学院、系必须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条件不具备的不得进行。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校内的,学校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之间因打架造成轻微伤害或财物遗失不够立案标准的,由学院和系部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报告保卫处协助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及时报院学生处。

学生在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或非治安原因造成的重伤等事故,要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调查,并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协助处理。对因治安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发生财物被盗或其他案件,以及重大火灾事故等,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或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而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擅自离校十天(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修改建议: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将本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给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责任不在本人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并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院还可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所在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