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请销假制度(讨论稿) 打印
作者:学生处   
2011-04-15 09:39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请销假制度(讨论稿)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
     2、请假期间学生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事件,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请假条件
     1、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夜不归宿的;
     (2)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
     (3)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除外)期间离开学校或夜不归宿的;
     (4)校外集体活动的。
2、请假分为病假、公假、事假和假期离校四种。
   (1)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离校治疗者,须有医院的证明(加盖公章)和家长的确认。
   (2)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体育部等)证实后提出的请假。
   (3)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必须回家而提出的请假。辅导员可根据具体事由进行批假,但必须同学生家长提前取得联系。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必须请假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天。同时要严格控制事假外出人数。因事外出学生原则上应控制在每天每班10%以内(毕业生因就业需要除外),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研究决定。
  (4)假期离校包括周末离校和节假日离校。
     五一、十一、清明、中秋、元旦等节假日期间学生集体请假登记,填写《学生节假日去向登记表》,辅导员依次签署意见。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离校时间离校,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请假提前离校。
     假期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如果不按时返校,耽误课时按旷课处理。
     由于节假日假期较短,离校较远的同学原则上不给假回家,若回家,必须保证能够按时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上课(如买不到返程票等)。
     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的,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本市同学周末回家需写本市同学周末回家申请书、家长确认后方可回家。
三、准假权限
     1、两学时以内的,向辅导员口头请假;
     2、两天(含)以内需书面请假,由辅导员审批,报系备案;
     3、三天以上的请假,由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4、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审批;
     5、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外学习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院(系)、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再由辅导员、学生处审批。
四、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分两种情况,一是学生日常请假,二是学生节假日集体请假登记。
     2、日常请假程序:
   (1)请假的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办公室领取统一格式的请假条,一式三份,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本人及家长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2)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辅导员、学生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三份请假条一份留存学生处(两天以内的不用留存学生处),一份留辅导员处,一份留给班级负责考勤人员,并向任课老师出示。
   3、节假日离校集体请假登记。
   以班级为单位到辅导员处填写《节假日集体请假登记表》。
五、销假和续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被准假期间,因不可抗拒因素确定即将延误返校时间者,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适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返校后将相关证明(医院证明、家长确认签字等)交辅导员。
   3、续假一天以内者,报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者由辅导员报学生处审批。
 
六、其它
   1、各班级和学生干部应定期执行点名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做好记录。
   2、对旷课和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要按学期累及学时,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3、由于未请假造成的误课、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违纪处理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九条规定: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出操按一学时记,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数,给予纪律处分
   ()1015学时(含,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2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予以休学: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
   5、《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二十四小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籍管理规定》考核资格: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实验不及格必须补做及格,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应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不得拖欠,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最后更新于: 2012-08-26 08:43